民间借贷收条应当庭质证吗-【资讯】
借贷网讯 收条也是强有力的证据,2004年5月4日原告乔某起诉称被告李某于2003年7月30日立据向其借款16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12月30日。还款期至,李某未按期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偿还借款16000元。法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
本文中收条应该当庭质证吗?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递交了答辩状称已还原告14000元,只欠原告2000元未还,并附一张原告签名的收条一张,内容为“收到李某还借款14000元”,2003年12月26日。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时,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质证还是不质证所依据又是怎样的呢?该证据应当进行质证,由法官向原告出示证据,根据原告的质证意见综合认定该份证据的效力。理由是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该条规定是指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这里的案件事实是指在相对意义上应作主要案件的事实来理解,人民法院在对实体进行判决时既要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应考虑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虽然在庭审中由法官出示证据,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这样做能够使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进而作出正确的判决,也是对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缺席时的一种权利的适当救济,更能体现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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